索 引 号: | 11371721004483011M/2022-0000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 年 12 月 18 日 |
标 题: |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 年 12 月 18 日 |
文 号: | 曹政发〔2020〕27号 | ||
内容概述: |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CXDR-2020-0010002 |
- 索 引 号:11371721004483011M/2022-00003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 标 题: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 文 号:曹政发〔2020〕27号
- 内容概述: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CXDR-2020-0010002

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水移领字〔2007〕28号)、《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资金所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为移民村村民委员会。后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移民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群众生产开发类项目,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由项目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择优选取施工队伍,也可以由移民群众出工自建。村移民监督小组负责监理,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移民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群众生产开发类项目,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根据上级紧急工作部署或遇到重大自然灾害以及严重影响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实施的项目,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履行正常招投标程序,在完善民主程序的基础上,由项目村村委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为应急工程处理。
科技培训类项目由所在镇政府结合县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后扶项目确定时,移民村村委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征得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张榜公布、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征求意见表。
第五条后扶项目实施范围
(一)农村安全饮水、交通道路、农村用电用气、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文教卫生、农产品加工、平安建设、农村医保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
(二)种植业、养殖业等群众生产开发类项目;
(三)科技推广、职业技能教育等科技培训类项目。
第六条后扶项目安排原则上只限于移民安置村(组),一般不准跨村安排。确实需要跨村安排的项目,相邻移民村之间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征得移民村(组)移民群众的同意,并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征求意见表。
第七条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一)后期扶持规划确定前,村委会应将项目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确定,但必须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二)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在各移民村征求移民意见和上报的后期扶持规划基础上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移民村应依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申请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年度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类项目,需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镇政府以镇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市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镇政府以镇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报市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镇政府以镇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报省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二)种植业、养殖业等群众生产开发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镇政府以镇为单位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尚行匝芯勘ǜ婊蚴凳┓桨?,依照上述项目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科技培训类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镇政府或委托的培训机构负责编制,依照上述项目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需要公开招标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类项目以及桥梁、房屋、钢结构厂房等涉及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其余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或实施方案,可委托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编制。
第十条后扶项目计划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审核和实施。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以村为单位编制,同一移民村同类项目不得分解。
第十二条镇政府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将各移民村选择的年度后扶项目汇总上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对已确定的项目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经县移民、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严禁无计划实施后扶项目。
第十四条后扶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依据批复计划、行业要求及相关规定与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可聘请相关人员组织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要向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开工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镇移民办、村委会、村监督小组和施工单位验收;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将竣工资料报县移民管理机构申请验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发改、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法人、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⒐ぱ槭找纬裳槭毡ǜ?,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后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种植业、养殖业等群众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移民、发改、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后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含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拟移交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十九条县移民管理机构在每年年底前,将后扶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及财务核算要求,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管理档案资料。
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后扶项目档案资料,以村为单位按年度整理;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进度整理。项目档案资料主要由建设单位资料、监理单位资料和施工单位资料三部分组成,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理。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确定资料(体现移民意愿的资料)、施工图(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计划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资料、合同、开工申请报告、实施过程档案资料、监理资料、预(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拟移交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后扶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户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单位、移民管理机构、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资金使用、预(决)算审查、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结余和不足调整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移民村后扶项目资金经县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整合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村5年规划期内扶持资金总额。
同一移民村项目年度资金结余或不足部分可以调剂使用。本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年度资金不足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资金补充,也可由其它支农资金、扶持资金或移民自筹资金补充。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扶资金经县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与其他部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资金相配套,但必须向县移民管理机构提供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整套项目档案资料。原则上只对招标内项目资金进行配套。
第二十六条不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拨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进行工程结算。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⒐ぱ槭盏南钅?,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款的5%预留,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报账时由村委会提出报账申请,村监督小组签字同意,项目所在镇政府会签小组审核会签,会签凭证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和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镇移民办报账员负责报账。公开招标的项目,报账时由中标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村村委会和村监督小组同意后,县移民主管部门会签小组审核会签,会签凭证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县移民主管部门报账员负责报账。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采取转账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县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移民、发改、财政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一条各移民村都要通过民主程序选举3-5人的监督小组,并定期向移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在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应是监督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移民意愿安排后扶项目、擅自改变后扶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以及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后扶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后扶项目和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各移民村要将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确定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