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1004483011M/2023-0641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标 题: |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文 号: | 曹政发〔2022〕10号 | ||
内容概述: | 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1004483011M/2023-06411
- 分 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标 题: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 文 号:曹政发〔2022〕10号
- 内容概述: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县政府、各镇街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政发〔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县乡两级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各镇街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县政府安排,向各镇街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对安全生产舆情的引导、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街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六)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灾害防治工作;
(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准备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し段诖邮卤?、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谷物磨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粮油加工、仓储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全县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研究分析全县粮食和县级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
(六)依法主管全县燃气门站设计压力在4MPA以上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门站上游长输管道企业履行管道?;ひ逦?。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燃气门站设计压力在4MPA以上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的?;ず桶踩喽郊觳榈裙ぷ?,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七)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ぐ踩芾砉ぷ?。依法监管电力市场安全运行;
(八)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电力和燃气门站设计压力在4MPA以上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学校、校办企业和教育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三)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拱踩逃疃?;
(五)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在?;疃?、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六)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菇煌ò踩逃?,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县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第十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嵬泄夭棵磐贫踩ㄓ保┎捣⒄?;
(五)指导全县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六)负责全县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八)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和信息发布提供必要的通信手段支持;
(九)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九小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生产、运输、购买、经销和使用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镇街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备案审查各镇街、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三)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四)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
(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五)负责林业和草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县的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ǔВ┠谧ㄓ没盗臼褂媒屑喽焦芾?;
(三)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全县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八)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九)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县建工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县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屋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县房产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县的拆迁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照明、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负责对工业企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燃气设施建设进行查处;
(三)集中行使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强制措施权;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城市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安全管理,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
(五)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镇街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公路、铁路桥梁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县骨干河道堤防、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四)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五)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商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
(四)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督促指导全县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さノ?、影剧院、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系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视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中医药医疗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三)负责指导督促县属企业(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督促县属企业(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六)督促县属企业(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参加县属企业(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五)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六)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根据有关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和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企业申请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业企业自备燃气供应站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疫苗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安全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前置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机关工作保障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居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供销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承?;鹪衷し?、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或者参与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备勤备战、训练演练、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或者参与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气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街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各镇街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二)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八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曹县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系统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依法管理邮政系统内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严防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县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县烟草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系统内卷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曹县火车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承担管辖范围内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上级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依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路网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担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装备的购置、调配、处置,承担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
(四)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二条 通信、金融、海关、能源等行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具体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会、编制、统计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县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嵋榫龆ㄊ孪钭魑踩泄丶觳?、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县、镇街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一般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镇街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