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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1004483011M/2023-06567 分  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 年 11 月 01 日
标  题: 政策问答: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年 11 月 0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政策问答: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1004483011M/2023-06567
  • 分  类:政策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11 月 01 日
  • 标  题:政策问答: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01 日
  • 内容概述:政策问答: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自建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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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自建房?

自建房为“自主建设房屋”的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基本建设程序,通过自行组织,雇佣他人施工等方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自住自建房、生产性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其他非营利性自建房等。

(二)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房屋也会衰老,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三)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四)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六)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七)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八)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九)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一)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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